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1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14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5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1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5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