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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

一、台 簡秀惠因與廖丹菱等間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麗芬方彬彬鍾任賜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簡秀惠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廖丹菱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月17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四項所載「塗銷該土地於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七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應更正為「塗銷該土地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三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簡秀惠因與廖丹菱等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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