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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

一、台 陳致幸(即Jocelyn Chu-Shing Chen)等與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公示送達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蕭艿菁陳毓秀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

上訴人
陳致幸(即Jocelyn Chu-Shing Chen)

上列上訴人因與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裁定對於上訴人陳致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住居於美國,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裁定應於外國為送達,經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駐休士頓辦事處為之,惟無法送達於上訴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致幸(即Jocelyn Chu-Shing Chen)等與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公示送達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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