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
- 上訴人
- 陳致幸(即Jocelyn Chu-Shing Chen)
上列上訴人因與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裁定對於上訴人陳致幸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住居於美國,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4號裁定應於外國為送達,經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駐休士頓辦事處為之,惟無法送達於上訴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