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金漢律師(即上訴人李有元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有元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有元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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