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賴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建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字第151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李建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法扶會台北分會機關或團體函查結果回覆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非顯無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