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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

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陳毓秀李瑜娟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葉祥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葉萬枝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1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1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第二審上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嗣相對人對上開更㈡字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復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