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0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0號
- 聲請人
- 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佶燁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0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