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0號聲 請 人 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佶燁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