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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傑夫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鷹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雷仲達,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相對人鷹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 106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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