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