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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李媛媛陳駿璧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6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