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邱 塗 金
- 即被上訴人
- 林 茹 海
- 被上訴人
- 林 守 直
島田玉枝即林玉枝
長尾裕美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洪梅花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