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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鄭玉山魏大喨盧彥如張競文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邱 塗 金
即被上訴人
林 茹 海
被上訴人
林 守 直

      島田玉枝即林玉枝

      長尾裕美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洪梅花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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