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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73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73號

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4年度消上更㈠字第2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承中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7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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