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57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益慈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5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益慈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5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