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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國禎陳真真陳靜芬張競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聲請人
姚嘉澆
聲請人
姚彩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

      謝文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7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