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姚嘉澆
- 聲請人
- 姚彩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偉琪律師
謝文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謝文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