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9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李晉儕
- 被上訴人
- 李麗玉
李樹源
李麗雲
李姿葶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張素梅等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96號
李樹源
李麗雲
李姿葶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張素梅等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