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1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邱塗金
林茹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清謙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第153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3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14號
林茹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清謙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第153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3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