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 聲請人
-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連陞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王玉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王玉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