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

聲請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王玉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8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