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3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31號
- 聲請人
- 臣采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宗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3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