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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34號

請求行使股東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蘇芹英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934號

聲請人
許瑞富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靜美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93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行使股東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