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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一、台 徐英娟與林戊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恩山(主筆)周舒雁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被上訴人
徐英娟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林戊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徐英娟與林戊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