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
- 上訴人
- 林書瑋
- 訴訟代理人
- 胡志彬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所載「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及駁回其他上訴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書瑋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更正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