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恒
- 上訴人
- 陳敬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傲秋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柏云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凱琳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維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志政律師
吳欣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惠恒為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10年1月16日,變更為許惠恒,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月13日輔人字第1100002471號函在卷可稽,並據許惠恒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