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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

一、台 臺北榮民總醫院等與黃柏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李媛媛石有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訴人
陳敬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被上訴人
黃柏云
兼法定代理人
黃凱琳
兼法定代理人
黃維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吳欣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惠恒為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10年1月16日,變更為許惠恒,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月13日輔人字第1100002471號函在卷可稽,並據許惠恒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臺北榮民總醫院等與黃柏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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