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
- 聲明人
- 王禮駿
- 訴訟代理人
- 陳楷天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莊明輝與被上訴人王化東等間請求確認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禮駿為上訴人莊明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莊明輝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 109年11月25日死亡,其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立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董事職務由王禮駿繼任,有法人變更登記資料附卷足稽,自應由其為莊明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王禮駿因莊明輝與王化東等間請求確認董事行為無效等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