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吉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109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109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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