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
- 聲請人
-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 (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8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雅馨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楊雅馨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