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0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桂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淑慧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55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6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0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淑慧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55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6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