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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

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李寶堂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

聲請人
江李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孟龍間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09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鄭文婷律師(事務所設基隆市○○路000號2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原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9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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