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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76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王仁貴魏大喨林金吾李瑜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76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詩鈞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1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7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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