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8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4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FUTURE ACE INC. 等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FUTURE ACE INC. 等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