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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31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王金龍王本源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31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鄧為元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3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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