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林 朝 聘
林陳雪霞
林 芯 宇
林 芯 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怡君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
林陳雪霞
林 芯 宇
林 芯 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怡君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