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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

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林 朝 聘

      林陳雪霞

      林 芯 宇

      林 芯 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怡君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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