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07號
- 聲請人
- 詹蔡琴
詹德潑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綵蓉即劉梅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07號
詹德潑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綵蓉即劉梅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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