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4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47號
- 聲請人
- 蔡嘉恩律師(即梁志賢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志賢與被上訴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47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志賢與被上訴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