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2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21號
- 聲請人
- 侯致超(原名侯志超)
張豔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曾韋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21號
張豔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曾韋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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