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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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