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呂建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博丞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博丞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