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等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上訴更正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上 訴 人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柏宗 上 訴 人 詹壹竹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李明桂 上 訴 人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 九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李怡萱律師 黃書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法 定代理 人 Jerome Dandrieux 訴 訟代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 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不得將『百褶設計』使用於行李箱商品、將該行李箱商品予以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