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
- 上 訴 人
-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淑芬
- 上 訴 人
-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 法 定代理 人
- 吳柏宗
- 上 訴 人
- 詹壹竹
-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 兼 上一 人
- 法 定代理 人
- 李明桂
- 上 訴 人
-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曉青
- 上 九人共 同
- 訴 訟代理 人
- 蔡坤旺律師
- 李怡萱律師
- 黃書妤律師
- 被 上訴 人
-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 法 定代理 人
- Jerome Dandrieux
- 訴 訟代理 人
- 李世章律師
- 徐念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 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不得將『百褶設計』使用於行李箱商品、將該行李箱商品予以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