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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

一、台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恩山(主筆)滕允潔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

被上訴人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