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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

一、台 林書瑋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恩山高金枝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

上訴人
林書瑋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富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所載「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及駁回其他上訴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書瑋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更正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