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
- 被上訴人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於正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紀明晰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 92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24號
李郁芬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紀明晰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 92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