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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重瑜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王吉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7號、109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