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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沈方維李寶堂鍾任賜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

聲請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 (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8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雅馨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楊雅馨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8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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