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恩山李媛媛黃麟倫陳麗玲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74號

聲請人
梁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455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金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受訴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66 號駁回其異議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陳金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