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
- 聲請人
- 江李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孟龍間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09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鄭文婷律師(事務所設基隆市○○路000號2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上開事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原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9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