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6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63號
- 聲請人
- 黃千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胡文誠與被上訴人楊碩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7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63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胡文誠與被上訴人楊碩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7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