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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號

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仁貴魏大喨滕允潔李瑜娟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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