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清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玖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