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馬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潘明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厚誠律師(事務所:台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6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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