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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60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陳毓秀王金龍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60號

聲請人
馬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潘明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厚誠律師(事務所:台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6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