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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