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