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陳佩郁與上訴人馨洋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扶助被上訴人陳佩郁,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