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尹莉麗
尹莉君
尹莉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
尹莉君
尹莉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